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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聲暉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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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彰化縣聲暉協進會組織章程(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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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彰化縣聲暉協進會組織章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3月06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本會為彰化縣聲暉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  三  條: 本會結合各界愛心,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
    1. 倡導聽障兒之學前口語教育,促其回歸教育主流。
    2. 結合聽障者家長及熱心人士力量,以謀求提昇聽障者之教育品質與就業機會。
    3. 提供聽障家長專業知識訊息。
    4. 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增進專業知識交流。
    * 第  四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管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聽障兒童學前口語教育
    2. 協助政府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工作。
    3. 促進聽障教育資訊交流及家長之聯誼。
    4. 輔導貧困聽障家庭子女之認養及獎助金之辦理。
    5. 鼓勵與督促聽障教育之執行以落實政府聽障教育之政策。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組織章程,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均可申請加入會成為會員。
    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1.基本會員:
    聽障者家長暨聽障者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2.贊助會員:
    愛心人士一次捐助貳仟元會務基金,經理事會通過者。
    3.榮譽會員:
    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理事通過者,即為榮譽會員,不受基本會費繳納之限制。
    4.團體會員:
    凡愛心機構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註銷會籍: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未於期限內繳交會費者。
    *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十二 條: 1.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與被選舉權,每一會員一權。
    2.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可提議諮詢但不得享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等權利。
    *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財產之處分。
    6. 議決團體之解散。
    7.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8.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經由會員大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若依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方式辦理選舉,則參加名單所列之候選人,授權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向理事會登記,其人數應為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以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簽定之。
    *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核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處理公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之一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應自行迴避與本會利益相關之情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理監事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二等親以內之親屬之利益。
    * 第 廿三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得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 廿五 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 廿六 條: 本會得設各委員會、小組及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 廿七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 廿八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會員每人最多限接受1張委託書。
    * 第 廿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需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  卅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卅一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 卅二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得於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得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卅三 條: 因應特殊原因影響,無法群聚會議時得以視訊線上會議模式開會(非單純以文字傳遞訊息,需可見同步之影像)。會議內容不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以當下選擇之軟體程式為紀錄原則。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卅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元。
    2.  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其孳息。
    5.  其他收入。
    * 第 卅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止。
    * 第 卅六 條: 本會每編告決算報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 卅七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其他
    * 第 卅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卅九 條: 執行本會各事項之作業,得另訂相關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及準則等作業規定;前揭作業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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